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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華社集團:關於 (A)建議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(2)股現有股份 獲發一(1)股供股股份之基準進行供股;及 (B)有關包銷協議及抵銷股東貸款之關連交易 (1)延遲寄發通函; (2)經修訂預期時間表; 及 (3)委任獨立財務顧問

财华社集团:关于 (A)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两(2)股现有股份 获发一(1)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;及 (B)有关包销协议及抵销股东贷款之关连交易 (1)延迟寄发通函; (2)经修订预期时间表; 及 (3)委任独立财务顾问

香港交易所 ·  2023/05/04 21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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